职权编号:C90501 职权名称: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提供相关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名称: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违法情形依据条号:十六 违法情形依据具体规定内容:建设单位应当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立之日起7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资料,并承担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 行政处罚依据条号:四十 行政处罚依据具体规定内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提供相关资料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罚款。 实施主体:大兴区8个街道办事处、14个镇政府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流程图类型:C
北京市大兴区旧宫人民政府主办
邮编:100076 电话:87961298 传真:87963350
大兴区旧宫中路88号 daxingjiugong@sina.com 京ICP备15023992号 京公网安备11011502002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