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规约》要求,在法院起诉个人之前,在特定案件中必须有若干标准。《规约》包含三项管辖权要求和三项受理要求。案件必须符合所有标准才能继续审理。三项管辖权要求是:(1)标的管辖权(什么行为构成犯罪),(2)领土或属人管辖权(犯罪发生地或犯罪人),以及(3)时间管辖权(罪行发生时)。
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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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法院管辖权的过程可能由三个可能来源中的任何一个“触发”:(1)缔约国、(2)安全理事会或(3)检察官。然后由检察官自行(可以说是“主动”)根据《罗马规约》第十五条的要求发起调查。缔约国或安全理事会提交的程序略有不同,在这种情况下,检察官不需要预审分庭的授权就可以开始调查。在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检察官必须开始调查。第五十三条所列为合理依据的因素包括案件是否可以受理,以及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调查不符合司法利益(后者规定要平衡犯罪的严重性和受害者的利益)。
主题管辖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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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标的物管辖权是指个人可以被起诉的罪行。个人只能因《规约》所列罪行而受到起诉。《规约》第五条列出了主要罪行,并在随后的条款中对其进行了定义:灭绝种族罪(第六条定义)、危害人类罪(第七条定义),战争罪(第八条定义)和侵略罪(第8条之二定义)(自2018年以来)。此外,第70条界定了妨碍司法的罪行,这是个人可被起诉的第五类罪行。
种族灭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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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将灭绝种族罪定义为“意图全部或部分摧毁一个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的行为”
杀害团体成员
对群体成员造成严重的身体或精神伤害
故意将生活条件强加给群体,意图造成物质上的破坏
实施旨在防止群体内出生的措施
强行将该组的孩子转移到另一组
这些罪行的定义与1948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所载的定义相同。
危害人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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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将危害人类罪定义为“在知道袭击的情况下,作为针对任何平民的广泛或系统袭击的一部分而犯下的行为”。该条列举了16项个人犯罪:
谋杀
灭绝
奴役
驱逐或强行转移人口
监禁或其他严重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折磨
强奸罪
性奴隶
强迫卖淫
强迫怀孕
强制绝育
性暴力
迫害
人员的强迫失踪
种族隔离
其他不人道行为
战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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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对战争罪的定义取决于武装冲突是国际性的(通常意味着国家之间的战争)还是非国际性的,通常意味着反叛组织等非国家行为者之间的战争,或国家与非国家行为者的战争。第8条共列有74项战争罪。最严重的罪行要么是严重违反只适用于国际冲突的1949年《日内瓦公约》,要么是严重侵犯适用于非国际冲突的《1949年日内瓦公约》共同的第3条。
11项罪行严重违反《日内瓦公约》,仅适用于国际武装冲突:
蓄意杀人
折磨
不人道的待遇
生物学实验
故意造成巨大痛苦
财产的销毁和挪用
在敌对势力中令人信服的服务
否认公平审判
非法驱逐和转移
非法拘禁
劫持人质
七项罪行构成严重违反《日内瓦公约》共同第3条的行为,仅适用于非国际武装冲突:
谋杀
切割
残忍的待遇
折磨
侵犯个人尊严
劫持人质
未经正当程序判刑或执行
第8条界定的另外56项罪行:35项适用于国际武装冲突,21项适用于非国际武装冲突。此类罪行包括袭击平民或民用物体、袭击维和人员、造成过度附带死亡或损害、将人口转移到被占领土、背信弃义地杀害或伤害、拒绝居住、掠夺、使用毒药、使用膨胀子弹、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以及征召或使用儿童兵。
侵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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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之二界定了侵略罪。《规约》最初规定,在缔约国就侵略罪的定义达成一致并规定起诉条件之前,法院不能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2010年6月在乌干达坎帕拉举行的国际刑事法院第一次审查会议通过了这一修正案。该修正案规定,在满足另外两个条件之前,国际刑事法院不得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1)该修正案已对30个缔约国生效;(2)2017年1月1日或之后,缔约国大会投票赞成允许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2016年6月26日,第一个条件得到满足,缔约国投票赞成法院于2017年12月14日行使管辖权。法院起诉侵略罪的管辖权于2018年7月17日相应启动。
经修正的《规约》将侵略罪定义为“能够有效控制或指挥一国政治或军事行动的人策划、准备、发动或执行侵略行为,其性质、严重性和规模明显违反《联合国宪章》。“《规约》将“侵略行为”定义为“一国对另一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不符合《联合国宪章》的方式使用武力。“该条还列出了七项侵略行为,这些行为与联合国大会1974年第3314号决议中的行为相同,包括一国对另一国实施的下列行为:
武装部队对领土的入侵或攻击
军事占领领土
兼并领土
对领土的轰炸
对领土使用任何武器
封锁港口或海岸
对陆、海、空军或海空舰队的攻击
根据协议在另一国领土内使用武装部队,但违反协议条件
允许另一国利用领土对第三国实施侵略行为
派遣武装团伙、团体、非正规军或雇佣兵实施武装行动
危害司法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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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条将干扰法院调查和诉讼程序的某些故意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包括提供虚假证词、提供虚假证据、对证人或法院官员施加腐败影响、对法院官员进行报复以及作为法院官员索贿或收受贿赂。[47]
领土或属人管辖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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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由法院起诉个人,必须存在领土管辖权或属人管辖权。因此,个人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被起诉:(1)在法院领土管辖范围内犯罪,或(2)在身为法院领土管辖内国家国民期间犯罪。
属地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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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领土管辖权包括(1)成为《罗马规约》缔约方或(2)通过向法院提交声明接受法院管辖权的国家的领土、注册船只和注册飞机。[48]
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提交法院的情况下,领土管辖权由安全理事会界定,其范围可能比法院的正常领土管辖权更广。例如,如果安全理事会提及在一个既没有成为《罗马规约》缔约国又没有向法院提出声明的国家领土上发生的情况,法院仍然能够起诉该国境内发生的罪行。[48]
对人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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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属人管辖权适用于所有犯罪的自然人,无论他们身在何处或犯罪地点,只要这些人是(1)《罗马规约》缔约国或(2)通过向法院提交声明接受法院管辖权的国家的国民。[49]与领土管辖权一样,如果安全理事会将某一情况提交法院,则可以扩大属人管辖权。[50]
临时管辖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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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管辖权是指法院可以行使其权力的时间段。诉讼时效不适用于《规约》所界定的任何罪行。[51]这并不完全具有追溯力。个人只能因2002年7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罪行而受到起诉,2002年是《罗马规约》生效的日期。[48]如果一个国家在2002年7月1日之后成为《规约》缔约国,因此成为法院成员,那么法院就不能在某些案件的成员日期之前行使管辖权。[48]例如,如果《规约》于2003年1月1日对一个国家生效,法院只能对该国发生的或该国国民在2003年1日或之后犯下的罪行行使临时管辖权。
可受理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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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启动调查,检察官必须(1)有“合理的依据相信已经或正在犯下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罪行”,(2)调查符合互补原则,(3)调查符合司法利益。[52]
互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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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补性原则意味着,只有在国家不愿意或无法起诉的情况下,法院才会起诉个人。因此,如果已经或正在对犯罪进行合法的国家调查或诉讼,法院将不会提起诉讼。无论国家诉讼的结果如何,这一原则都适用。即使调查在没有提出任何刑事指控的情况下结束,或者如果国家法院宣布被告无罪,只要法院确信国家诉讼是合法的,法院也不会就有关罪行起诉个人。互补性原则的应用最近受到了理论上的仔细审查。[53]
严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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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犯罪“严重程度足以证明法院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正当性”的情况下,法院才会提起诉讼。[53]
正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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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将启动调查,除非“有充分理由相信调查不符合司法利益”,而“考虑到罪行的严重性和受害者的利益”。[52]此外,即使已经开始调查,而且有确凿的事实证明有必要起诉,而且没有其他可受理性问题,检察官必须“考虑到所有情况,包括罪行的严重性、受害者的利益、被指控的犯罪者的年龄或身体虚弱,以及他或她在被指控的罪行中的作用”,确定起诉是否符合司法利益。[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