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民国公堂上的妓女与嫖客
一百年前,《申报》上有很多关于妓女的报道。韩福东 翻拍
民初妓女拉客的漫画。韩福东 翻拍
南都首席记者 韩福东
王徐氏是上海一家花烟间(下等妓院)的老鸨,曾因逼令妓女在路边拉客,被公堂罚过五元洋钱。1913年底再度违犯被拘解到法租界公堂,她辩称乃因自己不在家,而新来的妓女不知规矩,最终被罚十元洋钱。
这是1914年元旦《申报》在“法公堂琐案”中披露的一则花边案件。它昭示了一百年前上海风月场生存的法制环境:虽然不许在街边拉客,但妓院可以公开营业。
即便如此,仍有暗娼的存在。18天后的另一则报道即可证明:位于英租界山西路350号的新鹿鸣旅馆,“专事招集一般似妓非妓之妇女,与寓客苟合,从中渔利”,结果被捕头于1月17日晚查获,21号房间有“前为妓女”的徐阿媛与“无赖”王焕章、31号房有“荡妇”许陈氏与周祖裕、26号房内有李永兴与温姓雏妓等“奸宿”。
这些男女和旅馆老板无锡人李梅林被带入捕房。第二天公堂即迅速开庭,“以男女个人均属无耻,当堂申斥开释,惟李梅林不应容留男女奸宿,且循环簿上未将个人姓字登载,有违工部局第八条定章,着罚洋一百元充公,无洋改押三月以儆。”(注1)暗娼并不被允许,但仍被认为是道德范畴的问题,嫖客与妓女均未受法律制裁,只有旅馆老板因此被罚。
按照法国学者安克强的说法,上海的废娼运动是在1915年———即李梅林被罚的次年开始的。在这之前,19世纪的中国仍然根深蒂固于一种容忍和接纳娼妓的传统中,人们对娼妓问题甚至“缺乏道德上的抨击”。(注2)100年前,正是中国针对娼妓公共政策转变的前夜,此后由于基督教组织的不断努力,尤其是1919年五四运动后越来越高涨的解放妇女呼声,才使传统遭遇了极大的冲击。
四品道员与妓女对簿公堂
绍兴人徐显民是前清道员(正四品),一方土豪,1911年辛亥革命时他跑到上海躲避,与妓女张飏“眷恋甚昵”,因此出钱将其纳为小妾,携回原籍。1913年战事发生(应指二次革命)后,因浙东一带匪盗不靖,故他又带张飏来到上海。由此衍生出一段理还乱的孽缘。
话说张飏到了上海不久,竟“不安于室”准备私逃,徐显民发现后,将她的所有饰物扣留。张飏于是先发制人,打算控告徐“骗吞饰物”。后经某律师调停,双方愿各分飞,但徐显民提出要求,不许张飏重入青楼。两人为此立了合约。但张飏很快背弃前言,在云南路福致里“重张艳帜”。徐显民得知后,以张飏违背前约为由,将其告上会审公廨(上海英美租界的法庭)。
审理该案的谳员(法官)是孙襄谳,前文审理新鹿鸣旅馆案的也是他。因为徐显民两度未出庭,孙襄谳最后决定注销该案,以后不准再控。(注3)
前清深受儒家伦理熏陶的四品高官,也不忌讳而纳妓女为妾,这显示出对妓女的现实包容程度。在清朝道光以前,上海城内还没有妓院,妓女主要在黄浦江内停泊的商船上卖淫。鸦片战争后,妓院开始在城内扎根,并很快成为冠甲全国的烟花地。当时《中华新报》的一份统计数据显示,1915年上海公共租界内成年女性165632人,明娼暗妓则有9791人,平均17人中就有一个妓女。如果算上那些无法统计的暗娼,所占比例无疑更高。(注4)
清末民初,妓女也分等级。从报道看,张飏应属高级妓女之列,她收入颇丰,仅珠宝饰物就值不少银两。在张飏与徐显民生活感觉不如意时,宁愿连珠宝也不要,又去重操旧业。与此可作对比的是,后来的废娼运动中,有一些妓女并不愿意从良。部分是因为再就业的艰辛,部分因为风月场的纸醉金迷。
贫寒女子常被亲人卖身为娼
在100年前,张飏所属的妓女阶层只有很小的代表性。更多时候,我们在报纸上看到的是这样的新闻:
英租界三马路公阳里妓女花宝玉,因被鸨母虐待,于1914年1月底的晚上,逃至城内,被警察发现,带回署里。据花宝玉诉称,她原名王桂宝,自幼失去父母,18岁时被姑母陈王氏从安徽原籍诱骗来到上海,以三百元卖入方小惠家为娼,坠入烟花,于今四载。每欲从良,都被鸨母百般留难,受虐不堪,因此请求发堂择配。警察在该妓身上检出金饰数件,随后满足了她的请求。(注5)
另有一个花烟间的妓女胡红宝,也在1月间偷跑到上海法租界的捕房,诉称前年12月间被丈夫抵押入花烟间为娼,被老鸨沈葛氏虐待,请求救援。捕房将老鸨拘解到公堂,老鸨供称,对妓女曾有稍加训责,但不敢凌虐。捕房后来决定罚老鸨十元洋钱充公,并将胡红宝发堂择配。(注6)
当时见诸报端的这些类似案件显示,很多下层妓女是被亲人卖到妓院的,在这里她们缺乏人身自由,但可以积累一些财富。至于遭到何种程度的虐待,妓女和老鸨通常各说各话,似乎更多的妓女身上没有明显且严重的被虐伤痕———至少报道中没有提及。只要妓女愿意从良,警方会提供帮助。
民初妓女逃跑后,寻求官方救济时,她们一般会被送往一个叫济良所的民间组织。济良所的创办者是美国女教士科妮莉亚·邦内尔。1900年,因在人力车上看到一个少女被老妇拖着头发走的情形,激起她拯救婢女和妓女的宏愿。那个时候,妓女被强迫卖淫的现象,似乎比1914年更为严重。按照安克强的研究,1920年代是一个转折时期,贩卖并强迫妇女卖淫的现象逐渐消失,报纸也几乎不出现针对妓女的暴力案件———当然这更多可能是因为媒体的报道方向有了变化,“申报停止了对这些五花八门的事件的报道,而这个决定是由租界的会审公廨宣布的”。
花烟间各种纠纷
15岁幼女名叫吴阿毛,住在上海三马路小花园700号门牌内,她还有另外一个名字“王三媛”。这个住所的主人吴顺氏是一个老鸨,门下有一个名叫胡宝玉的妓女。捕房怀疑吴阿毛也从事卖淫工作,1914年2月将老鸨和幼女一起押解到公共公堂,判罚老鸨30元洋钱充公,幼女则送往济良所留养。
虽然法律上并不允许,但未成年的幼女被强迫卖淫现象仍很普遍。济良所也比官方更有积极性,去挽救这些失足女子。但上述故事接下来的发展说明了问题的复杂性。吴阿毛的生母王陈氏聘请律师到公堂禀称,她的女儿已经许配给老鸨吴顺氏的儿子为童养媳,请求将其领回。媒婆王胡氏也出场了,称老鸨的儿子现在镇江药店学习。谳员商议后,仍判幼女留在济良所,并传老鸨之子择日到庭。(注7)
这个案例的最终结果,不得而知。它很可能又是一个贫困的生母将女儿卖掉,强迫卖淫的凄惨故事。在日本攻陷上海之前,济良所就一直坚韧地与老鸨和贩卖妇女者作斗争。
除了被强迫卖淫和遭受虐待,沦落风尘的这些弱女子还时常成为地痞无赖的敲诈对象。有一位花烟间的妓女陈桂彩,就曾到公审公廨控告一个叫曹阿标的男子“百般胡闹”。曹阿标被罚10元洋钱后,即偕友人将陈桂彩绑架到一个茶楼,要求偿还被罚款项。此举导致曹阿标再度被公廨处罚。(注8)
陈桂彩显然也并非等闲之辈。事实上,一些底层妓女也会扰民,在路上拉客,引诱强迫对方嫖娼。有一位叫刘宝宝的商人向法租界的公堂控称,他行经小东门外时,被烟妓朱周氏将帽子抢去,老鸨王阿金又将其强拖入内。朱周氏见他手指戴有金戒指,要求借看式样,却取去不还。这家妓院的老鸨,此前曾先后五次因强行拉客而被处罚,属于累犯。不过这一次,她们辩称,已不敢再犯,刘宝宝是自行入内嫖娼,并无强拖和抢戒指情事。公堂的聂谳员后来判罚老鸨二十元洋钱,并立即关闭花烟间,不准再开。(注9)
在1915年之前,官方对上海妓院的管理除了收税之外,就只有争议中的性病检查,虽然将妓院纳入管理,但那里仍然是阴暗的角落。能够对簿公堂的案例,毕竟属于少数,更多的妓女、老鸨与嫖客故事,淹没在时光的风尘里。
注1:《旅馆藏垢纳污》,《申报》1914年2月19日。
注2:《上海妓女:19-20世纪中国的卖淫与性》,(法)安克强著,袁燮铭、夏俊霞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
注3:徐显民与张飏的故事,详见《申报》1914年1月29日-2月6日报道《张飏重入青楼》、《再志旧官僚与妓女之龃龉》、《撤消旧官僚与妓女之诉讼》等。
注4:参见《旧上海娼妓秘史》,孙国群著。河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注5:《妓女陈述苦况》,《申报》1914年2月1日报道。
注6:《妓女跳出火坑》,《申报》1914年1月31日。
注7:《幼女仍留济良所》,《申报》1914年3月1日。
注8:《烟妓不受敲诈》,《申报》1914年2月1日。
注9:《烟妓院不准再开》,《申报》1914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