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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须知
来源:旧宫镇网站 日期:2008-01-25

  1、流动人口来到我镇应当立即到各村(居)流动人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并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2、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如发生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或相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责任部门应及时处理。

  3、流动人口中学龄前儿童,其家长应出示原居住地《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并到现暂住地的卫生防疫机构备案,没有原证件的,应携带儿童到暂住地的卫生防疫机构免费办理《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并接受国家规定的免疫接种,卫生防疫机构不得拒绝。

  4、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其人口和计划生育事宜,按照《北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执行。

  5、流动人口遗失《暂住证》的,应当及时向暂住地公安机关报告,按照规定重新补办。

  6、办理《暂住证》应提交一下材料:

  持租住房屋的《出租房屋登记备案证明》。

  持本人的身份证原件或原籍证明。

  持本人两张一寸照片。

  交工本费5元人民币。

                                                                       旧宫镇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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