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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法制宣传案例
来源:旧宫镇网站 日期:2008-01-25

  1、2006年12月20日0时许,事主在大兴区旧宫镇南小街3队东7条19号服装院内,因琐事与同事发生纠纷,事主明知自己理亏,又有其他同乡相劝一再避让,而宋某某得理不饶人,又不听阻,结果将宋某某打成轻伤,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将宋某某抓获,并依法将其拘留,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此案发生原因很简单,双方均有责任,如果双方能够采取忍让克制的态度,即使当时解决不了也应寻求法律允许的途径解决,就不会产生严重后果,也就不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当好一个合格的公民,就要知法、守法、用法, 解决身边的问题,才能避免酿成恶果。

  2、河南人陈某,几年前跟随同乡来到北京,务工无门、经商无本,拣了几年的垃圾、废品有了一些积蓄,在旧宫镇西广德村租了间民房,开起了废品收购站。2006年12月21日,派出所民警到该废品收购站进行检查,发现此收购站既无营业执照又无公安机关发的经营许可证,检查所收购的物品时发现,电缆线、网线等,这些均属国家限制收购的物品,派出所随即对其进行了处罚,且因当事人未办理出租房屋登记,派出所也对房主给予了相应的处罚。

  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多为私下口头交易,绝大部分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出租人往往只注重经济利益,对承租人的基本情况不闻不问。出租之后除定期收钱外,对于房屋用途放任自流。有的一间房屋甚至住了十多个人,出租人也毫不知情。这就给了犯罪分子,同时也给管理部门及时掌握住户信息增加了难度。

  3、马某(男,32岁,北京市人)做生意亏了本钱,想在春节前贩卖限制销售的烟花爆竹大捞一把,就在旧宫镇西毓顺村租了间偏僻的平房,存放了价值7万余元的烟花和鞭炮。准备伺机销售。2006年12月22日民警查获此案。收缴烟花爆竹150余箱。将嫌疑人马某抓获依法处理。

  马某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暂行办法》、《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储存仓库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暂行办法》等规定。不但给其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还使其受到了法律的严厉惩罚。

  4、湖北籍人彭爱君(女,20岁)等10名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租住在旧宫镇南小街三村一出租房内,2007年1月22日煤气中毒,两人抢救无效死亡。他们所使用的取暖炉具旁边明显贴着“预防煤气中毒”及预防的方法等。但由于责任心不强疏忽大意造成严重后果。

  惨痛的教训无时不提醒我们,生命就把握在我们自己手中。

  5、2007年14日22时许,盗窃中国农业银行邯郸市分行现金中心巨款的犯罪嫌疑人马向景,在邯郸市中心与同案犯分手后,携赃款60万元乘坐大巴车进京,4月15日由前门乘快速公交车到达德茂平房区,临时租住在德祥街西19条46号。德茂派出所通过工作于4月18日14时许,将嫌疑人马向景当场抓获。

  一些外来人员专门利用出租屋从事制毒贩毒、制黄贩黄、卖淫嫖娼、聚众赌博、制造假冒伪劣产品、假证件等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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